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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監獄釋放後無家可歸的風險與丹麥的再犯罪率

從監獄釋放後無家可歸的風險與丹麥的再犯罪率:一項全國性世代研究

這篇發表於 The Lancet Public Health 的丹麥全國世代研究指出,監獄釋放後的無家可歸者再犯罪風險顯著提高,尤其是有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史者。這項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參考,也對台灣當前的監所改革與社會復歸議題具有高度啟示。

監獄收容人釋放後往往缺乏社會支持系統,特別是無固定住所者,容易陷入再犯循環。根據法務部資料,台灣再犯率雖有逐年下降趨勢,但在精神疾病與藥癮個案中,復歸失敗率仍偏高。此外,台灣缺乏如同丹麥般完善的資料串聯與追蹤機制,使得相關政策往往缺乏實證依據。

此研究凸顯「出獄即失家」是再犯的重要風險因子,建議我國應強化監獄與地方政府社福、衛政系統的跨域合作,建立退監安置機制,並納入精神健康與藥癮治療連結。同時,應推動數據整合平台,提升政策精準度,以減少出獄者無家可歸與再犯問題,共同打造更具包容力的社會安全網。


從監獄釋放後無家可歸的風險與丹麥的再犯罪率:一項全國性世代研究

Sandra Feodor Nilsson, Merete Nordentoft, Seena Fazel, Thomas Munk Laursen 

The Lancet Public Health; August 25, 2023

摘要

背景

不同服務機構之間的過渡時期與無家可歸有關。我們的目的是調查以前的無家可歸史和精神障礙與出獄後無家可歸風險之間的關聯。此外,我們還研究了出獄後無家可歸與再犯罪風險之間的關聯。

方法

我們在丹麥進行了一項全國性的世代研究,對年齡在15歲或以上的人群進行了調查,這些人在200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首次從監獄釋放。我們使用丹麥民事登記系統的數據,並將其與其他登記(丹麥中央刑事登記、丹麥無家可歸登記、丹麥國家患者登記和丹麥精神疾病中央研究登記)的資料進行串連,以獲取釋放日期、無家可歸收容所聯繫、精神疾病和新的定罪情況。

從監獄釋放後的無家可歸,定義為首次從首次監禁釋放後的無家可歸收容所聯繫。在釋放後2年內的再犯,定義為監獄釋放後的第一次警察記錄的刑事定罪。我們計算了每1000人年的發生率、使用Poisson回歸分析的發生率比(incidence rate ratios, IRR),以及釋放後無家可歸和再犯罪的概率。性別、年齡、日曆年、原國籍、最高教育程度、婚姻狀況和指數刑期作為干擾因素。

結果

本研究包括37,382名個案(34,792名男性[93.1%]和2,590名女性[6.9%]),年齡在15至41歲之間,他們在200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從監獄釋放,提供了202,197人年的風險。平均隨訪持續時間為5.4人年(標準差為5.6)。總體而言,37,382名個案中有1,843人(4.9%)變得無家可歸。從監獄釋放1年後,37,382名個案中有788人(2.1%)至少有一次和無家可歸的收容所聯繫,並且在1,761名具有指數刑期前無家可歸史的個案中,有357人(20.7%)變得無家可歸。釋放後無家可歸的發生率在具有無家可歸史的個案中為每1,000人年102.5例,而在沒有無家可歸史的個案中為每1,000人年6.7例(IRR 16.4,95% CI 14.8-18.2;校正為性別、年齡和日曆年)。此外,另有精神疾病的個案比既無無家可歸史也無精神疾病的個體更有無家可歸的風險(IRR 22.6,95% CI 19.7-25.9),而對於那些具有無家可歸史和藥物濫用疾患的個案,風險更高(IRR 25.0,95% CI 21.6-28.9)。從監獄釋放後的2年內,再犯的概率為73.2%(95% CI 72.8-73.7)。與釋放後未經歷無家可歸的人相比,從監獄釋放後經歷無家可歸的人的再犯罪風險更高(IRR 1.5,95% CI 1.3-1.7),校正為性別、年齡和日曆年。

闡釋

刑事司法服務應重新審視降低無家可歸風險的方法,並思考如何改善與精神健康和物質濫用服務的溝通聯繫,以防止釋放出獄後的不良結果。刑事司法的臨床指南中應處理無家可歸個案的健康問題。


譯者:百聯醫學編譯

Translator: PI-Union Medical Science

Source:

https://www.thelancet.com/journals/lanpub/article/PIIS2468-2667(23)00152-4/full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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